是非題 第三頁 201~300題
- (O)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 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
- (O) 利用不正當手段報考參加應考者,除考試資格應予取消外, 已領有駕照者,應吊銷駕照並停考5年。
- (O) 駕駛人允許無駕照者駕駛其車輛,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 (X) 駕車闖紅燈,吊銷其駕照。
- (O)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除罰鍰外並予記點。
- (O)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除處罰鍰外,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 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 此限)。
- (O) 機車駕駛人行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 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 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 (O) 駕駛人開車時應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 點數1點。
- (O) 為爭道行駛,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非常危險,應處以罰 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 (O) 駕車行駛人行道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 (X) 闖紅燈只繳罰鍰,不被記違規點數3點。
- (O) 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可以迴車,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
- (X) 行經圓環路口,可以直接迴車。
- (X) 前行車未表示允讓靠邊慢行而強行超車,是要處以罰鍰並記 違規點數。
- (X) 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吊扣駕照1個月。
- (O) 依照現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騎士酒駕罰鍰最高為 新臺幣9萬元。
- (X) 機車騎士在行駛中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3C產品,將會被處以 罰緩新臺幣3,000元。
- (O) 機車故意拆除消音器而造成噪音,與消音器損壞不予修復而 行駛者,均屬違規行為,前者處罰較重。
- (X)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
- (X)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記違規點數2點而不罰鍰。
- (O)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
- (O) 機車汽缸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 車,為普通重型機車。
- (O) 機車汽缸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者,為普通輕型機車。
- (O) 機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
- (X) 機車報廢,無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牌照亦可自 己保存。
- (O) 機車繳銷與註銷牌照,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並繳回 牌照。
- (O) 機車變更或停駛與復駛,均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
- (O) 機車所有人以個人名義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
- (O) 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不得參加機車駕駛執照 考驗。
- (O)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
- (O)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 (O) 機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受吊扣、吊銷期間尚未期滿者,不得參 加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 (O)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O)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O) 駕駛人死亡時,應由關係人將駕照繳回當地監理機關。
- (O)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 (O) 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X) 機車附載後座乘客可以側坐。
- (O) 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中間行駛者,應受罰鍰之處分並 予記點。
- (O) 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2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 (O) 機車行駛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 (X) 駕駛機車起駛前,不必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和行人。
- (O) 駕駛機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X) 為增加機車馬力,可將消音器拆除。
- (O) 行人穿越道上不得臨時停車。
- (X) 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座位後,雖有固定座位,亦不得附載坐人。
- (O)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 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慢車道相鄰之快車 道行駛。
- (O) 機車行駛於同向3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 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 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右轉彎。
- (X) 輕型機車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但每小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 (O) 機車駕駛人行車前,必須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並應隨車攜帶。
- (O) 機車之行駛,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之 道路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 (O) 車輛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 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均不得超車。
- (O) 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 (O) 在未劃有分向限制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不良道路,兩 車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 (O) 駕車行經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或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如車道 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 行。
-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轉彎車 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
- (O) 機車行近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 (O) 機車行駛時,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 開亮頭燈。
- (O) 機車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 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停車。
- (O)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 電報車於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之限制。
- (O) 機車駕駛人患病、飲用含酒精食品飲料,影響安全駕駛者, 不得駕車。
- (O) 火車會從兩邊開來,不論何方車先來,還是要注意另一方有 無火車駛來,以確保行車安全。
- (O) 雖然是白天,有濃霧時也要開啟頭燈。
- (X) 普通重型機車在3車道以上行駛,可行駛於最內側車道。
- (O) 與車輛交會時,相互之間隔最好要保持半公尺以上。
- (X) 汽缸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車,為普通重型機車。
- (X) 機車可在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停車。
- (X) 超越前車時,可以由右方加速超車。
- (O) 行經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減速慢行。
- (O) 行近行人穿越道前,不得按鳴喇叭。
- (O) 跟隨其他車輛前進,應保持隨時能煞停之距離。
- (O) 為免對方車輛駕駛人目眩,夜間會車,應使用近光燈。
- (X) 機車短小輕便,即使精神疲勞和患病時,也可駕駛。
- (O) 交岔路口設有特殊號誌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 (O) 重型機車以附載1人為限,但不得在駕駛人座位前附設座位。
- (O) 方向燈的作用,是預告自己行車動向。
- (X) 只有機車駕駛人必須戴安全帽,其附載座人則可不戴。
- (O)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 (O) 機車號牌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應重新申領牌照。
- (O)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以罰鍰,並當場禁 止其駕駛。
- (X) 禁止左轉路段,不得左轉,但可以迴車。
- (O) 閃光紅燈設置於交岔路口,表示車輛及行人應先停止,視交 通情況以定行止。
- (X) 機車牌照,可以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 (X)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得向前超伸半公尺。
- (X)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1公尺。
- (O) 機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向公路 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
- (O)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 線之慢車道,且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 公里。
- (X) 違規記點又不登記在駕照上,所以可以不去理會而任意違反 交通規則。
- (X) 行駛時,發現前方有公路人員封路封橋應不予理會,加速闖 越以免行程受阻。
- (O) 機車行駛接近公園、醫院、學校時,騎士必須更提高警覺、 減速慢行及適度的禮讓。
- (X) 機車行駛時遇到正在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時,依規定可以 不用避讓。
- (O)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 準。
- (X) 受吊扣駕照處分尚未期滿者,可以參加駕照考驗。
- (X) 機車附載物件的長度,超出車尾部分,不得超過2公尺。
- (X) 機車附載座人後,得另載物品。
- (X) 機車行車速度,在未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 路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 (O) 機車駕駛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備交通稽查 人員查驗。
- (O) 假設欲行駛之路段將封路封橋,應配合公路人員指揮,只出不進,儘速駛離該路段,不任意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