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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端午假期時,有大型重機車友發文抱怨,指行經高雄新興分局前,因排氣管未裝設防燙蓋,遭警方開單告發。雖然車主強調自己車是原廠未改,買來就沒有防燙蓋,但仍不被警方採納,強調有疑義可向監理單位申訴。這件事在社群網路傳開後,新興分局交通組組長隔日特別招開記者會,拿出所謂原廠照片說該車本來有裝防燙蓋,因此開單有理,因此許多媒體均以「車主反被打臉」為標,做了新聞。

轉載自:CARLINK鏈車網
原文:【政策評論】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取締重機防燙蓋,那警察杯杯你的車怎麼…..
撰文:陳威志

但誰打誰的臉,還先別下定論!警方奉為圭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可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看到排氣管,警方心裡應該鬆了口氣,說看吧,抓到了。但文字中,有提到防燙蓋嗎?此外這裡說的是,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沒有防燙蓋,是設備不全嗎?如何認定他是損壞不予修復?如證明車主擅自增、減、變了防燙蓋?進而影響了「行車安全」?正因為警方沒有車輛檢驗的專業與權限,因此涉及是否改裝問題都要交給監理單位來判斷。同樣道理,警方也沒有檢測噪音的專業,因此排氣管太吵的權責單位是環保署而非警政署。警方的權限就只有開出責令驗車單如此而已。既然一切的爭議,都要回到監理單位,那麼監理單位的主管機關過公路總局又是怎麼看待防燙蓋呢?
道路安全規則裡面清楚的寫著,機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5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同時,公路總局跟VSCC也對所謂的隔熱裝置做出解釋,車輛安全審驗中心VSCC說,若大型重機排氣管本身有防燙效果,只要檢測溫度合格,不一定要外加防燙片,同時隔熱防護裝置不一定要「外加」,內建、整體式包覆的裝置,只要符合量測溫度就可以。也就是說,防燙蓋的設計,是為了避免燙傷人,因此排氣管本身如果材質或設計就不會燙到人,那麼在溫度合格的範圍內,就不一定需要加裝所謂的防燙蓋。會做出這樣的解釋,原因在於過去很多重機業者,為了怕被刁難,因此新車上市時往往找台灣排氣管業者燒製一個有防燙蓋的排氣管送驗。又大又醜沒關係,反正實際交車時,會再把原廠排氣管裝回去。這也就是為何警察看送驗照片有防燙蓋,而原廠卻說其實本來就沒有!對水貨商來說這些早就行之有年,但對台灣本田這種外商子公司來說,一切都照規矩,因此原廠都沒有的防燙蓋,就得專為「廣大」的台灣市場,額外花費數百萬,開模製造專屬台灣法規的排氣管。後來業者不斷陳情,相關單位才說,一切是車廠誤會了,只要溫度合格,不一定要裝防燙蓋。知法才能執法,新興分局要執行取締防燙蓋專案,請先了解最新法規。不應該抱持有問題你去申訴的心態。於法無據的執法,影響百姓得花時間請假去驗車或申訴,擾民又傷財。而警方因對法令不嫻熟,遭到申訴撤單,遭到申誡處分、影響考績,沒有人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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