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藝人王陽明與友人駕駛「未掛前牌」的FERRARI 488 GTB上路,被警察攔下卻沒有受到任何開罰的影片引起熱議。相比去年發生的新聞,一輛MERCEDES-BENZ S550同樣是沒掛車牌上路,最後卻遭銷毀處理。為何有著截然不同的下場,就讓我們來看看三種不同情況下罰則的差異。
情況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之7,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得以罰款3,600元到10,800元,並禁止其行駛,且吊銷牌照。這一次488就是屬於這條規定,他是已經驗車領有牌照,只是未依照規定懸掛在規定的位置,理應當下即會被停駛開罰並吊銷其牌照,由於影片經過剪輯並不了解當時實際情況,在此就不深究警察執法是否有合乎規定。而並不是沒掛車牌會被開罰而已,其他包含懸掛的地方是否明顯、有沒有翹牌,都有可能依照未依規定懸掛車牌而開罰並吊銷車牌,被吊銷之後就需要到監理機關去重新的驗車才能夠領取牌照。所以不管是蓄意或是有不得已的苦衷,都是要依照監理站出廠的樣式懸掛車牌才得以上路,不然都是有可能面臨罰款及吊銷牌照的情況。
情況二:未領用牌照卻上路行駛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之1,未領用牌照行駛。得以罰款3,600元到10,800元,並禁止其行駛,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且車輛沒入。去年的S550就是屬於這個狀況,關鍵的是他是剛下港口就開上路,並沒有經過ARTC的安全審驗才會最後變成沒入且銷毀的狀況發生,因為貪圖一時方便所以沒有使用拖車運載,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情況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之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得以罰款3,600元到10,800元,並禁止其行駛,並扣繳牌照。且依照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代表如果是使用自己做的車牌而非政府機關合法發放的車牌,不但要面對罰款,也會受到刑法上的制裁。更別說使用偽造大牌的車輛一樣會受到因為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且車輛沒入的可能。所以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而導致自己的愛車被沒入銷毀。
情況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假設今天小明有一台大改A車是正常有大牌的,但他為了驗車方便,買了一台同款B車,在上路時開著A車懸掛B車的車牌而被警察攔下,則會被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之5,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得以罰款3,600元到10,800元,並禁止其行駛,且吊銷牌照。而且是兩台車都會分別開單以及吊銷車牌。
換一個情境,假設今天小明的A車是自行從國外進口,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那他不但要因為B車的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而被開罰及吊銷牌照,同時A車也要因為並沒有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上路而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