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近日三讀通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清楚列出了兩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但以往台灣街頭常見的交通違規:紅黃線違停、任意駛出邊線、不依規定減速慢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等等,在本次修法後若是「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便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可檢舉之5項「靜態違規」
在本次三讀完成的修法條文中,道交條例第七之一條的「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靜態違規」主要則為常見的違規停車:日後僅可檢舉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如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以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而於其他一般路段之非並排違規停車行為將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靜態違規可檢舉項目:
- 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
- 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停車。
- 違規併排臨時停車
- 違規併排停車
- 佔用身障車格
可檢舉之41項「動態違規」
而「動態違規」則涵蓋駕駛人的不當行為,如未戴安全帽、手持行動電話、點燃香菸駕駛、行駛人行道、危險駕駛(如蛇行)等;另有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包含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使用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超車、大型重機行駛於國道未開放路段等,各類型動態違規可檢舉行為達41項。
靜態違規可檢舉項目:
-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 未戴安全帽
- 手持行動電話
- 點燃香菸駕駛
- (高、快速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高、快速道路)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 (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高、快速道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 (高、快速道路)為一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高、快速道路)行駛禁行路段
- (高、快速道路)連續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方車輛讓道
- (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
- (高、快速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其他機件脫落
- 人員、車輛、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道路
- 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
-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 危險駕駛、(蛇行)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 於車道驟然減速、煞停或暫停(擋車)
- 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 車輛不禮讓行人
- 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 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 駛入來車道
-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 行駛人行道
-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 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 違規超車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
-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 違規迴車
- 交岔路口闖紅燈
-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 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此外,駕駛人同一行為連續發生的檢舉時間間隔也有了明確限制,單一行為的連續舉發至少需間隔六分鐘以上;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僅能以舉發一次為限。
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需要政府與民眾一同努力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量,一路從2016年為153萬7000多件,攀升到2020年598萬6000多件,檢舉案件量增加四倍左右。因此本次修法的立意便是「減少檢舉造成的民怨」、「警力不堪負荷」等兩大問題。而綜合了針對本次修法與警方的說法,以及台灣目前違規停車等亂象依舊叢生的現況後,也有不少用路人提出了另一種想法:限縮民眾的檢舉權利終究是治標不治本,政府若是能夠徹底落實交通3E——工程(Engineer)、教育(Education)、執法(Enforcement),從根本上降低用路人違規的動機,那麼民眾與警察便再也不需要為了大大小小的違規事件而疲於奔命,也能營造出一個更加舒適、便利、安全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