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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題 第五頁 401~500題



    1. (O) 機車所有人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時,除應檢查其有無駕照及 身心狀況外,並應將車況詳為告知。
    2. (O) 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3. (X) 在行人穿越道上,有人穿越時,車輛仍可慢行通過。
    4. (X)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 誌為準。
    5. (O) 通過無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時,最好是先看左,後看右,再 看左,比較安全。
    6. (X) 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7. (O) 在道路上劃設有黃色虛線,欲超越前車應由前方車輛左側超越。
    8. (O)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 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引擎熄火或不熄火都可以。
    9. (X) 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慢車 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所謂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並 不包括機車。
    10. (O) 公路係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 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11. (X) 駕駛人酒駕且附載未滿12歲兒童者,除處罰鍰及當場移置保 管該車輛外,並應吊銷駕照。
    12. (O)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逕行 移置保管車輛,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 領回車輛。而違反酒駕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13. (X) 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機車全長不得超過3公尺。
    14. (X) 汽缸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機車全長不得超過2公尺。
    15. (O) 機車全寬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 得超過1.3公尺,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1公尺。
    16. (O) 輕型機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重型機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 重不得逾60公斤。
    17. (O) 自103年1月1日起,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之項目,包括輪 胎胎面之磨損檢查。
    18. (O) 機車行駛至無規定須兩段左轉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 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
    19. (O) 大型重型以外之機車於紅燈亮時,如在劃設有機車停等區線 的路段,應停等在範圍內;如未劃設機車停等區線,則應停 於停止線前。
    20. (O) 已繳銷牌照之車輛,得再重新申請牌照使用。 12
    21. (O) 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 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
    22. (X) 受永遠吊銷、吊扣駕照之處分者,受違規再教育1個月,即可 參加駕照考驗。
    23. (O) 駕駛執照,是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 後發給。
    24. (O) 駕駛人經駕照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機車。
    25. (O) 執行任務中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行車速度不受規定限制。
    26. (O) 行人穿越道是指在道路上以枕木紋或斑馬紋之標線標劃,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27. (X)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行人穿越道等,不得已才供行人通行。
    28. (O) 執行任務中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在同 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時,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29. (X)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 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
    30. (O)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31. (X) 變換車道或轉彎時,為爭取時間,避免顯示方向燈,立即匯 入或轉彎。
    32. (O) 在山路行車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33. (O)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1次, 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34. (O) 機車行駛時,不得跨越劃有禁止超車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逕行超車或迴車。
    35. (X) 前方有執行任務之救護車行駛,不一定要禮讓,可以超越它行駛。
    36. (O)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37. (O)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按其規定。
    38. (O) 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39. (O) 不得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或道路修 理地段停車。
    40. (X) 禁止停車路段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全天24小時禁止停車。
    41. (O) 行駛於實施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各該道路之管制規定行駛。
    42. (X) 機車可以裝設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43. (O) 夜間將車輛停放在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時,應顯示 停車燈光。
    44. (X) 在夜間或有霧靄、雨雪、風沙及晝晦時,把車輛停在路旁, 避免顯示停車燈光。
    45. (O) 在夜間行駛或行經隧道、涵洞、地下道應開亮頭燈。或遇有 濃霧、大雨、天色昏暗、視線不清時仍應開亮頭燈。
    46. (X) 夜間會車,應用遠光燈。
    47. (X) 路邊停車後欲起駛前進時,暫時不須顯示方向燈,應注意車 輛前後左右動向。
    48. (O)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 燈光告知後車。
    49. (O) 隧道區域內禁止任意停車、臨時停車或超車。
    50. (O) 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 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 現場痕跡證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機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51. (O) 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及公眾通行 之處。
    52. (O) 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 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或在山路行車,靠山 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均處以罰鍰。
    53. (O) 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以罰鍰。
    54. (O) 為節能減碳,停車怠速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以免排放廢氣污 染環境,違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罰鍰。
    55. (O) 駕駛人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施以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56. (O) 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置,若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57. (X) 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理,逃逸者,除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58. (O)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 取締,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罰鍰及吊銷駕照外,並終 身不得再考領駕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59. (O) 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 迷幻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該機車牌 照3個月。
    60. (X) 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30,000元罰鍰。
    61. (X)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並停考1年。
    62. (O)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63. (O) 執法人員於攔檢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 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 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
    64. (O) 違反處罰條例之受處罰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罰機 關為被告,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65. (O) 駕駛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駕駛行為時,如當場不能或不 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處罰。
    66. (X)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可以 不須禮讓。
    67. (X) 為了緊急事情趕路,可以跟在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或警備車後 面行駛。
    68. (O)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600元 罰鍰。
    69. (O) 普通重型機車或輕型機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者,處新臺 幣3,000~6,000元罰鍰。
    70. (O)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71. (O) 發現有人昏迷時,要立即評估患者的意識狀態、呼吸以及心 跳。
    72. (X) 清洗嚴重傷口時,應將傷口的凝固血塊除去,以免發生感染。
    73. (O) 對於燒燙傷的患者,我們該做的首要就是大量沖水。
    74. (X) 看到強酸中毒的患者,立即使用強鹼,酸鹼中和。
    75. (O) 進行CPR(心肺復甦術)每兩分鐘應評估患者是否恢復脈搏。
    76. (O) 有效的成人人工呼吸法為口對口。
    77. (O) 患者有骨折應要先固定骨折處,才可移動患者。
    78. (X) 施行心肺復甦術後,不可中斷超過30秒鐘以上。
    79. (O) 在事發現場,要先評估患者的傷勢和意識。
    80. (X) 休克傷患有呼吸困難或頭部外傷時,宜採平躺、仰臥腳抬高。
    81. (O) 心肺復甦術的順序為叫→叫→C→A→B→D,叫叫CABD的 「D」為去顫(俗稱電擊) 。
    82. (X) 有名傷者倒在交通繁忙的交岔路口中,為了維護該名傷者的 安全,我們應迅速不用支托把該傷者移至路旁。
    83. (O) 成人CPR(心肺復甦術)的心外按摩,一個週期的按壓與吹氣比 為30:2。
    84. (X) 實行CPR(心肺復甦術)時,應先觸摸肱動脈7秒,確認患者有 無搏動。
    85. (X) CPR(心肺復甦術)的胸部按壓位置,為兩乳頭中點連線稍偏左。
    86. (O) 成人CPR(心肺復甦術)的胸部按壓至少下壓5公分。
    87. (X) 實行CPR(心肺復甦術)時,應將力量集中於手肘向下按壓。
    88. (X) 當患者流鼻血的時候,應立即將頭部向後傾。
    89. (X) 開始施行人工呼吸時,應在2分鐘內連續按壓200下。
    90. (X) 幫呼吸道異物哽塞者進行急救時,最優先的處置是用手去挖。
    91. (O) 施行CPR(心肺復甦術)口對口人工呼吸時,成人每分鐘吹 10~12次,每次吹氣1秒鐘。
    92. (O) 施行CPR(心肺復甦術)口對口人工呼吸時,應用眼角餘光,觀察胸部是否有起伏。
    93. (O) 在施行CPR(心肺復甦術)前,應請身旁的路人,去拿AED(自動 體外心臟電擊器)並撥打119。
    94. (X) 對於溺水、創傷或是任何急症的傷患,急救時先施行CPR(心 肺復甦術) 1分鐘後再打電話求救。
    95. (X) 實行CPR(心肺復甦術)時,傷患應要平躺在地板或平板上,頭部要高於心臟。
    96. (X) 當病患頸椎受傷時,應使用壓額抬下巴法,暢通呼吸道。
    97. (O) 當施行CPR(心肺復甦術)急救成功時,應將患者擺為復甦姿勢, 等待救護人員到達現場。
    98. (O) 呼吸、心跳皆停止時,如未馬上處理會導致腦部缺氧,只要 短短4-6分鐘後即可能造成腦部的損傷。
    99. (X) 呼吸道重度哽塞,意識清醒且站立的傷患,急救時急救員的 拳眼應放置在肚臍下方來施行哈姆立克法。
    100. (O) 正常成人血液量約為體重的8%,男性略高於女性。若失血超 過1500CC很快會導致休克,若嚴重大動脈失血,可能在1分鐘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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