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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題 第八頁 701~754題



  1. (X) 天氣寒冷時,可將左手放入外套口袋內單手騎車,但需放慢 車速並靠右行駛。
  2. (X) 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如未肇事者,除罰鍰外免記違規點數。
  3. (O) 行車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等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才可以通過。
  4. (O) 駕駛人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者,除罰鍰外並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5. (X) 駕駛人不遵守平交道看守人員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處新臺幣15,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6. (X) 駕駛人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 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 逕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
  7. (O) 駕駛人在鐵路平交道上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處新 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8. (X) 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必要時可超車。
  9. (O) 發現鐵路平交道有故障車輛停滯時,應立即按下平交道「緊急按鈕」。
  10. (O)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如看守人員未表示 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11. (X)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如遮斷器未放下, 應把握時間快速通過。
  12. (O)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閃光號誌者,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13. (O) 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 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3至6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 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14. (O) 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 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
  15. (O) 車輛在平交道上拋錨或因塞車卡住無法移動,或發現有其他 障礙物時,應趕快使用緊急按鈕。
  16. (O) 平交道緊急按鈕為保命之用,一旦啟動,對列車通行有很大 影響,非有緊急狀況,不得濫用。
  17. (X) 路過平交道,可以順便按一下緊急按鈕,測試其功能是否正 常,以免遇有緊急狀況時失效。
  18. (O) 按平交道旁機柱上之紅色手動緊急按鈕,如確實已啟動時, 其環繞按鈕紅色圓形燈會變成持續一直閃爍。
  19. (O) 在平交道上發現有障礙物時,若無法推離車輛或排除障礙物, 聽到警鈴響起時,趕快離開平交道。
  20. (O) 駕駛人如果愛車在平交道上動彈不得時,駕駛或路人可按下 柵欄旁的紅色緊急按鈕,讓火車司機能煞車或減速慢行,以 避免無謂的生命財產損失。
  21. (O) 如果車子因拋錨或塞車等因素在平交道上無法動彈,駕駛人 或路人應該趕快按下緊急按鈕,再將車子推離平交道,如果 無法推動車子,聽到緊急按鈕發出「火車快來了,請趕快離 開平交道」聲響時,應盡速離開平交道。
  22. (X) 車子拋錨在平交道上無法動彈時,趕快先將車子推離平交道, 如果無法推動時,應按下緊急按鈕,提醒火車司機採取煞車, 以避免被撞。
  23. (O) 平交道上之緊急按鈕啟動後,離平交道800公尺之處,就會有 訊號提醒火車駕駛人前方有狀況,並減速慢行。
  24. (X) 通過鐵路平交道,前車並未停、看、聽安全通過,我也可以 不需停、看、聽快速通過。
  25. (O) 機車報廢,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被保險 人可以辦理退費。
  26. (X) 機車報廢,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保險只 好作廢,無法辦理退費。
  27.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有過失責任,亦即肇事駕駛人有過失 才可申請給付保險金。
  28.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無過失責任,亦即無論肇事駕駛人有 無過失責任,均可依規定申請給付保險金。
  29.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給付保險金賠償範圍包括生命及身體 的傷害、事故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
  30.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給付保險金賠償範圍僅限於生命及身 體的傷害、並不包括事故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
  31. (X) 機車騎士自己因天雨路滑導致不慎摔傷,可以申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
  32.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義務人若未投保或保險期滿未續保, 經主管機關稽查舉發處以罰鍰處理。
  33.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若未投保保險發生肇事案件,主管 機關處以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
  34.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無規定義務人必須投保保險。
  35. (O) 機車領用牌照,依規定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36.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項目包括機車失竊損失賠償。
  37. (O) 發生車禍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和醫藥費皆可請求對方賠償。
  38. (O) 規避、妨礙或拒絕路邊排氣檢測,處罰鍰。
  39. (X) 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雖不處汽車所 有人罰鍰,但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40. (O) 依原廠建議選用適當的燃料油,不當的燃料油易造成引擎損壞及增加油料。
  41. (O) 適當的胎壓不但有助於安全、省油,並可以延長輪胎的壽命。
  42. (O) 環保駕駛是一種安全、經濟又環保的騎車方式。
  43. (X) 定速行駛會增加機車維修成本,不是環保駕駛的展現。
  44. (O) 機車排放廢氣會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是二氧化碳。
  45. (X) 機車為了要維持良好的性能,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並節省 油料,平常不須做任何保養工作。
  46. (O) 機車若老舊或磨損以致耗費汽油、機油時,應即檢修已磨損 零件,才能節省油料,減少污染。
  47. (O) 行車時,油門操作要緩和,勿急躁,最好能保持定速行駛, 切勿經常無故加、放油門,即可節省油料,又減少污染。
  48. (O) 機車應依照使用手冊之定期保養表所指定的時間或行駛公里數實施定期保養。
  49. (O) 行近交岔路口前,在遠方見到行車管制號誌燈已轉為紅燈, 應考量車速與車距,不任意加油門或煞車,儘量讓車輛自行 滑行前進,以便節省油耗,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
  50. (O) 定速行駛可以減少車輛維修成本,是環保駕駛的展現。
  51. (X) 行車時,經常快速加油、急速煞車,可以增加速度及距離, 更可以快速到達目的地,減少環境污染。
  52. (O) 機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 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 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3. (X) 機車行駛至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且設有聲光號誌之 交岔路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無須暫停俟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駛來,直接加速通過。
  54. (X) 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 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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