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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題 第四頁 301~400題

    1. (X) 道路是百分之百絕對安全的,因此上路前不需要特別查詢路 況,即使颱風豪雨出門也不會有任何危險。
    2. (O) 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特報期間,遇有道路零星落石坍方或 河川上游豪(大)雨造成下游橋樑水位暴漲,可能是發生公路災 害之前兆,應避免行駛該路段並通報公路單位或警察廣播電 台以免其他用路人受災。
    3. (O) 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 輛,包括機車。
    4. (O) 重型機車分為普通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
    5. (O) 機車應繳交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 得申請新領牌照登記。
    6. (O) 機車引擎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7. (X) 機車車燈可以噴色或粘貼膠紙。
    8. (X) 機車排氣管數量不得變更,而其左右側安裝位置則可以自行變換。
    9. (X) 考領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16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10. (X) 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之經歷。
    11. (X) 已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重型機車。
    12. (X) 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13. (X) 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辦理體能測驗。
    14. (O) 體格檢查與筆試及格成績有效保留期限均為1年。
    15. (O) 機車附載座人後,如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時,可 以另載零星物品。
    16. (O) 機車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 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17. (O) 機車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18. (X)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 驗合格,帽體不需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19. (O) 安全帽配帶時應正面朝前,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 動,且不可遮蔽視線,並於顎下繫緊扣環。
    20. (O) 機車右轉彎時,應先顯示右邊方向燈。
    21. (X) 由同向2車道進入1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內側車道之車輛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22. (O) 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 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23. (O) 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24. (O)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號誌、標誌或標線之規 定行駛。
    25. (O)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 依兩段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26. (X) 在3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 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27. (X) 在3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 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28. (O)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外側快車道行駛欲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 右轉。
    29. (O) 機車行至交岔路口遇綠燈時,而橫向的行人穿越道上卻有行 人違規步行穿越,仍應減速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行人穿 越道具有較優先的路權。
    30. (X)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不得任意停放在大 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標線內。
    31. (O) 機車專用車道鋪面為藍色,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為磚紅色。
    32. (O) 機車停等區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 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33. (X) 我騎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設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之路口, 路口人車稀少,為了趕路就直接左轉,避免在機慢車左轉待 轉區標線空等,浪費時間。
    34.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或保險期 滿後未續保,處以罰鍰。
    35. (O) 車輛肇事若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 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 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36. (O)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 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7. (X)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該駕照 應自行銷毀,免予扣繳。
    38. (O)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處所 有人及駕駛人各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 止其駕駛。
    39. (O) 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 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40. (X) 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者,應當場禁止其駕 駛,而免予罰鍰。
    41. (O)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罰鍰。
    42. (O)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酒類, 駕駛車輛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3. (O) 機車駕駛違規人,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若不服舉發事實,可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44. (X) 報廢登記之機車仍行駛者,車輛應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機 車所有人限期領回。
    45. (O) 機車駕照吊扣期間仍駕駛機車,吊銷該機車駕照。
    46. (O)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照騎機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 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47. (X) 喝酒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騎機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只罰鍰不會吊扣機車駕照。
    48. (O) 騎機車不接受警方酒測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 車輛,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9. (O) 機車於3個月內被記違規紀錄3次以上者,吊扣其機車牌照1個 月。
    50. (O)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機車行車執照免申請換發。
    51. (O) 機車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及註銷牌照情 事,應申請異動登記。
    52. (O) 將機車駕駛執照借供他人使用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53. (X) 騎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除有交通指揮人 員指揮或號誌指示,無需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54. (O) 機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 記,並將牌照繳回。
    55. (X) 普通輕型及重型機車出廠未滿5年之車輛,每年須至少檢驗1 次。
    56. (X) 因為未滿18歲不能考駕照,所以必須徵得監護人同意才可以 騎機車。
    57. (O) 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者,可免辦體能測驗。
    58. (O) 託人代考機車駕照,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59. (O) 在無人看守之鐵路平交道,應停、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 來始得通過。
    60. (X) 機車駕駛人雖然已連續騎車超過8小時,只要還有精神,仍然 可以繼續騎。
    61. (X) 機車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者,只會罰機車駕駛人,所以後座 乘客可以不戴安全帽。
    62. (X)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駕駛人酒駕罰鍰最 高為新臺幣6萬元。
    63. (O)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64. (X) 遇交岔路口須轉彎時,為提醒後方車輛,避免發生意外,只 要在轉彎前顯示方向燈即可。
    65. (O) 機車雖然因為體積小,操作靈活,遇到塞車時,仍然需依規定,不任意變換車道。
    66. (O) 機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若要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應先申請臨時牌照才能上路。
    67. (X) 雖然沒考過機車駕照,但可憑汽車駕駛執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68. (X) 小型輕型,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 得附載1人。
    69. (O) 騎乘機車前應先檢查煞車、輪胎、燈光、喇叭、照後鏡等設 備。
    70. (X) 等待紅綠燈時,如果等待時間很長,可以看手機簡訊,避免 漏接重要訊息。
    71. (O) 於山路騎乘機車時,若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得按鳴喇叭提醒對向來車,並以單響為原則。
    72. (O) 若遇大雨致視線不清時,應減速慢行,以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73. (O) 在單行道上避讓緊急車輛時,應減速向右側避讓,及準備停 車。
    74. (O) 駕駛人因年齡或身體健康狀況經自我評估後,認為不再適合 駕駛車輛時,可自動將駕駛執照繳回監理單位。
    75. (O) 車輛行駛時,與前車應保持隨時可煞停的距離,左右也要保 持50公分以上間隔。
    76. (O) 為避免遭遇路邊車輛突然開啟車門而造成危害,騎乘機車時 應與路邊車輛保持1公尺(約1個車門)以上安全間隔,以策安全。
    77. (X) 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10公尺內,都不可任意停車,或暫停 車輛,以免妨礙交通。
    78. (O) 機車行車執照雖不需辦理換照,但仍要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及環保排氣檢驗等辦理時間,以免受罰。
    79. (X) 機車附載物的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5公分。
    80. (X) 接近平交道時,若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開 始放下,即應加速通過。
    81. (O) 車輛失竊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至失竊前1日。
    82.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涵蓋事故當事人生命、身體之損害理賠 給付,為彌補強制險的不足,可加保任意險以提高保障。
    83. (X) 行駛車輛應於變換車道或轉彎前1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 勢,並從照後鏡確認後方狀況後再行駛入。
    84. (O) 行經設有兩段左轉標誌路口之機車駕駛人,應遵守兩段式左 轉的規定。
    85. (X) 為節省停等紅綠燈的時間,可以牽引機車方式通過停止線, 迴轉或兩段式左轉後騎車駛離。
    86. (X) 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避讓者,處罰鍰並吊扣駕駛 執照3個月。
    87. (O)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有優先通行路權,汽、機車駕駛人如 不禮讓,可處以罰鍰。
    88. (O) 車輛顏色或車身式樣如有變更時,須經檢驗合格後向公路監 理機關辦理登記。
    89. (X) 機車駕照雖經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後,但仍可持汽車駕照騎乘 輕型機車。
    90. (X) 疲倦會讓駕駛人的注意力與判斷力降低,如果是長時間的騎 車,依照規定,不可以連續超過4小時。
    91. (X) 遇閃光黃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 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92. (X) 遇閃光紅燈時,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 小心通過。
    93. (X) 現行免定期換發一般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因此駕駛人於行 車時無須再隨車攜帶證照。
    94. (O) 當前方車輛煞車燈亮起時,要注意減速,並做好煞停準備。
    95. (O) 機車出廠5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時需實施臨時檢驗。
    96. (O) 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 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97. (O) 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98. (X) 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但得連 續按鳴,直到緊急狀況解除。
    99. (X) 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 他類似之行為,皆屬於合法,故不需經警察機關許可。(X) 違規停車經警方逕行舉發後,因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 移置者,即不得再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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