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12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經交通部及內政部發布自112年6月30日起實施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修正內容可說是重大更新,而其制度對於不管是開車、騎車、行人等用路人都極其重要,這次修改重點更是著重未停讓行人、闖紅燈及危險駕駛等重大違規行為,均1次記點數3點,而汽機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照2個月等,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及取締道路障礙也是修改重點之一,此外,逕行舉發案件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更是會直接處罰車主等等,今天Moto7就為讀者清楚介紹2023年最新交通新制以及違規記點規則!
因應今年行人路權意識抬頭,這次修改一大重點是針對汽機車駕駛於斑馬線不減速、未禮讓行人,若經舉發將會依照道交條例第44條第2、3項裁罰新台幣1200~6000元、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2400~7200元並且計3點,並且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負刑事責任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其中需注意的是若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即構成取締標準,且任何畫設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畫設行人穿越道之路段;以及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叉路口,都要優先禮讓行人先通過。
在違規記點部分,這次新增違規停車、臨停、一般道路超速、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手持電話等舉發後都將記1點,行經設置斑馬線、號誌未禮讓行人、嚴重超速(超過速限40公里)、危險駕駛(蛇行、逼車等)、闖紅燈、大眾捷運系統路口紅燈右轉將重罰3點,同時,與過去不同的部分,一年內累積滿12點將會吊扣駕照兩個月,兩年內吊扣兩次駕照者即吊銷駕照;遭逕行舉發違規未指定駕駛人、或歸責他人,一年內車輛違規達三次將會吊扣車輛牌照兩個月,非逕行舉發則是三個月內滿三次吊扣車輛牌照一個月。
再來是依照道交條例第40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限速四十公里即構成危險駕駛,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輛以上之車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其中較為罕見的是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四十條最重要的特點為若是舉發危險駕駛將扣收車輛大牌,而危險駕駛再犯將會沒入車輛,未成年危險駕駛者(逼車、蛇行等)將會依交通機關裁定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其餘重點著重於逕行舉發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歸責方面,若是車主無駕照或車主非自然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若舉發將記點於車輛,適用於上述一年內車輛違規達三次將會吊扣車輛牌照兩個月,非逕行舉發則是三個月內滿三次吊扣車輛牌照一個月。駕駛人若有駕照部分: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若是駕駛人滿18歲初次考道駕照者,若違規遭舉發記點將多記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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