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台灣代表隊參加洛嘯重車賽LARRS因冒名頂替出賽,而使台灣隊後續參賽之資格被裁定取消之一事,筆者認為必須要告訴大家:就是因為我們整個賽車體制及人心隨便,才會導致今日這樣的事情發生。
本次事件之當事人的行為,賽車會已經做出處罰,筆者除了覺得遺憾、並認為應當受到譴責之外,並不想多做討論。在中華賽車會的公文中提到:「…而領隊明白知情仍隱瞞配合,因此裁定取消台灣隊後續參賽之資格,並通知亞洲機車聯盟致函本會處分。」內容說的很明白,後續台灣參賽資格被取消的原因其實是中華賽車會被處罰,因為領隊被認為是中華賽車會之代表。
在整個參賽隊伍的選拔過程中,筆者曾有參與其中,報名後得知LARRS 要求必須有領隊隨行,因此中華賽車會便要求車手自行組隊、同時搭配一名領隊。筆者在得知後,曾經詢問賽車會是否可以派遣領隊隨行,但賽車會告知無此預算來進行安排,仍希望車手自行提供領隊。
從這次LARRS 賽會的判決來看,除了認為車手作法違反運動家精神、甚至可能危害其他車手安全之外,也認為領隊知情仍隱瞞的作法代表中華賽車會對賽車運動的知識不足、水準不夠而取消未來之參賽資格,不再邀請中華賽車會之車手參賽。這樣代表整體賽車會形象的重責大任,賽車會還要交付他人之手嗎?
筆者在此呼籲:中華賽車會應盡力爭取LARRS後續參賽之資格。在未來任何代表賽車會出賽之比賽,中華賽車會應該派遣會內具有賽會代表性及約束性之領隊,領導前往參賽,務必要能做到監督、指導之目的。預算不是理由,該由賽會支出或依照某個比例由選手負擔都可以,但此舉絕對是兼顧賽會之責任及其他會員之權力的最好作法。
楊斌